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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人大代表履职禁收赞助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0日作者:东方网 俞立严
上海拟规定人大代表履职禁收赞助 不得干预司法


  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拟具体规定人大代表履职不得接受赞助,代表履职须避免个人职业活动,这是从本周市人大召开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解读会上传出的消息。

 

不得干预司法案件审理


  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强化了对代表履职的监督。

  对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张贤训介绍,为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上海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更具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共六章五十条,其中“对代表的监督”自成一章。修订草案规定,代表应当经常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区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以集体活动为主。”张贤训解释,同时,代表也可以依法开展个人活动以多种方式听取、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意见要求。不过,人大代表履职必须避免个人职业活动。依据《代表法》,上海地方立法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得干涉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50件代表意见已答复


  本次解读会上还透露,今年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后至上月底,全市有29位代表提出了190件书面意见,其中50件在法定期限内已收到答复,140件仍在办理期限内。

  据张贤训介绍,《代表法》第29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出规定;地方立法可据此对市、区、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交书面意见及处理程序作出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人代会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所提书面意见法定办理期限均为3个月承办部门必须在交办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最迟应在6个月内答复。”张贤训说。若延期办理,须满足两个条件:一、经交办机构同意;二、及时告知代表。